4.2 桩基勘察方案布设


4.2.1 对于端承型桩,勘探点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应按柱列线布设,其间距应能控制桩端持力层层面和厚度的变化,宜为12~24m;
2 在勘探过程中发现基岩中有断层破碎带,或桩端持力层为软、硬互层,或相邻勘探点所揭露桩端持力层层面坡度超过10%,且单向倾伏时,钻孔应适当加密;荷载较大或复杂地基的一柱一桩工程,应每柱设置勘探点;
3 岩溶发育场地当以基岩作为桩端持力层时应按柱位布孔,同时应辅以各种有效的地球物理勘探手段,以查明拟建场地范围及有影响地段的各种岩溶洞隙和土洞的位置、规模、埋深、岩溶堆填物性状和地下水特征;
4 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
4.2.2 对于摩擦型桩,勘探点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应按建筑物周边或柱列线布设,其间距宜为20~35m,当相邻勘探点揭露的主要桩端持力层或软弱下卧层层位变化较大,影响到桩基方案选择时,应适当加密勘探点。带有裙房或外扩地下室的高层建筑,布设勘探点时应与主楼一同考虑。
2 桩基工程勘探点数量应视工程规模大小而定,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单幢高层建筑勘探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乙级不宜少于4个,对于宽度大于35m的高层建筑,其中心应布置勘探点。
3 控制性的勘探点应占勘探点总数的1/3~1/2。
4.2.3 对于端承型桩,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以可压缩地层(包括全风化和强风化岩)作为桩端持力层时,勘探孔深度应能满足沉降计算的要求,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深入预计桩端持力层以下5~10m或6d~10d(d为桩身直径或方桩的换算直径,直径大的桩取小值,直径小的桩取大值),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端下3~5m或3d~5d;
2 对一般岩质地基的嵌岩桩,勘探孔深度应钻人预计嵌岩面以下1d~3d,对控制性勘探孔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3d~5d,对质量等级为Ⅲ级以上的岩体,可适当放宽;
3 对花岗岩地区的嵌岩桩,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微风化岩3~5m,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微风化岩5~8m;
4 对于岩溶、断层破碎带地区,勘探孔应穿过溶洞、或断层破碎带进入稳定地层,进入深度应满足3d,并不小于5m;
5 具多韵律薄层状的沉积岩或变质岩,当基岩中强风化、中等风化、微风化岩呈互层出现时,对拟以微风化岩作为持力层的嵌岩桩,勘探孔进入微风化岩深度不应小于5m。
4.2.4 对于摩擦型桩,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预计桩端持力层或预计最大桩端入土深度以下不小于3m;
2 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群桩桩基(假想的实体基础)沉降计算深度以下1-2m,群桩桩基沉降计算深度宜取桩端平面以下附加应力为上覆土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或按桩端平面以下(1~1.5)b(b为假想实体基础宽度)的深度考虑。
4.2.5 桩基勘察的岩(土)试样采取及原位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桩基勘探深度范围内的每一主要土层,应采取土试样,并根据土质情况选择适当的原位测试,取土数量或测试次数不应少于6组(次);
2 对嵌岩桩桩端持力层段岩层,应采取不少于6组的岩样进行天然和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试验;
3 以不同风化带作桩端持力层的桩基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勘察时控制性钻孔宜进行压缩波波速测试,按完整性指数或波速比定量划分岩体完整程度和风化程度,划分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


条文说明

4.2 桩基勘察方案布设
4.2.1 本条是对端承型桩基勘探点平面布设做出的规定:
1 勘探点间距12~24m,是考虑柱距通常为6m的倍数而提出。
2 本款主要是规定勘探点的加密原则。原规程JGJ 72-90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均规定,当相邻勘探点所揭露桩端持力层层面坡度超过10%时,宜加密勘探点;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规定,相邻勘探点揭露持力层层面高差宜控制为1~2m。当勘探点间距为12~24m时,按10%控制即为高差1.2~2.4m,因而两者规定是一致的。对于复杂地基的一柱一桩工程,宜每柱设置勘探点,这里的复杂地基是指端承型桩端持力层岩土种类多,很不均匀,性质变化大的地基,且一柱一桩多为荷载很大,一旦出现差错或事故,将影响大局,难以弥补和处理,故规定按柱位布孔。
3 岩溶发育场地,溶沟、溶槽、溶洞很发育,显然属复杂场地,此时若以基岩作为桩端持力层,应按柱位布孔。但单纯钻探工作往往还难以查明其发育程度和发育规律,故应辅以有效地球物理勘探方法,近年来地球物理勘探技术发展很快,有效的方法有电法、地震法(浅层折射法或浅层反射法)及钻孔电磁波透视法等。连通性系指土洞与溶洞的连通性、溶洞本身的连通性和岩溶水的连通性。
4.2.2 本条是对摩擦型桩勘探点平面布设作出的规定:
1 摩擦型桩勘探点间距20~35m,系根据各勘察单位多年来积累的勘察经验,实践证明是经济合理的。
2 对于基础宽度大于35m的高层建筑不仅沿建筑物周边布孔,其中心宜布设勘探点,这主要是参照摩擦型桩用得很多的《上海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 08-11而规定的。
4.2.3 本条是对端承型桩勘探孔深度作出的规定:
1 本条1款所指作为桩端持力层的可压缩地层,包括硬塑、坚硬状态的黏性土;中密、密实的砂土和碎石土,还包括全风化和强风化岩。这些岩土按《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规定,全断面进入持力层的深度不宜小于:黏性土、粉土2d(d为桩径),砂土1.5d,碎石土1d,当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桩基以下硬持力层厚度不宜小于4d;当硬持力层较厚且施工条件允许时,桩端全断面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宜达到桩端阻力的临界深度,临界深度的经验值,砂与碎石土为3d~10d,粉土、黏性土为2d~6d,愈密实、愈坚硬临界深度愈大,反之愈小。因而,勘探孔进入持力层深度的原则是:应超过预计桩端全断面进入持力层的一定深度,当持力层较厚时,宜达到临界深度。为此,本条规定,控制性勘探孔应深入预计桩端下5~10m或6d~10d,欧洲地基基础规范》(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院印,1988年3月)规定,不小于10倍桩身宽度;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预计桩端下3~5m,或3d~5d,原规程JGJ 72-90规定勘探孔进入持力层的深度,控制孔为3~5m,一般孔为1~2m偏浅,本次修订作了上述调整。
2 本条2~5款是对嵌岩桩的勘探深度作出规定,由于嵌岩桩是指嵌入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石的钢筋混凝土灌注桩,且系大直径桩,这种桩型一般不需考虑沉降问题,尤其是以微风化岩作为持力层,往往是以桩身强度控制单桩承载力。嵌岩桩的勘探深度与岩石成因类型和岩性有关。一般岩质地基系指岩浆岩、正变质岩及厚层状的沉积岩,这些岩体多系整体状结构和块状结构,岩石风化带明确,层位稳定,进入微风化带一定深度后,其下一般不会再出现软弱夹层,故规定一般性勘探孔进入预计嵌岩面以下1d~3d,控制性勘探孔进入预计嵌岩面以下3d~5d。花岗岩地区,在残积土和全、强风化带中常出现球状风化体,直径一般为1~3m,最大可达5m,岩性呈微风化状,钻探过程中容易造成误判,为此,第3款中对此特予强调,一般性和控制性勘探孔均要求进入微风化一定深度,目的是杜绝误判。
3 在具多韵律薄层状沉积岩或变质岩地区,常有强风化、中等风化、微风化呈互层或重复出现的情况,此时若要以微风化岩层作为嵌岩桩的持力层时,必须保证微风化岩层具有足够厚度,为此本条第5款规定,勘探孔应进入微风化岩厚度不小于5m方能终孔。
4.2.4 对于摩擦型桩虽然是以侧阻力为主,但在勘察时,还是应寻求相对较坚硬、较密实的地层作为桩端持力层,故规定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预计桩端持力层或最大桩端入土深度以下不小于3m,此3m值是按以可压缩地层作为桩端持力层和中等直径桩考虑确定的;对高层建筑采用的摩擦型桩,多为筏基或箱基下的群桩,此类桩筏或桩箱基础除考虑承载力满足要求外,还要验算沉降,为满足验算沉降需要,提出了控制性勘探孔深度的要求。
4.2.5 以基岩作桩端持力层时,桩端阻力特征值取决于岩石的坚硬程度、岩体的完整程度和岩石的风化程度。岩石坚硬程度的定量指标为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岩体的完整程度定量指标为岩体完整性指数,它为岩体与岩块压缩波速度比值的平方;岩石风化程度的定量指标为波速比,它为风化岩石与新鲜岩石压缩波波速之比。因此在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勘察时宜进行岩体的压缩波波速测试,按完整性指数判定岩体的完整程度,按波速比判定岩石风化程度,这对决定桩端阻力和桩侧阻力的大小有关键性作用。

目录导航